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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汪和白与王慧等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和白,王慧,王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汪和白,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长风村长风组20号,身份证号码340811196708154418。被执行人:王慧,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南庄岭街西巷88号3幢402室,身份证号码340803198307052436。被执行人:王亚生,男,195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南庄岭街西巷88号3幢402室,身份证号码34080319511121253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4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慧、王亚生银行帐户存款2613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小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