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0号原告秦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长坚,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以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吴敏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袁愈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