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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0号原告秦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长坚,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以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 判 员  吴敏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袁愈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