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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生于1983年10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社区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朱某某,女,生于1989年12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住旬邑县某某社区某某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了13430元,并承担执行费100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调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革审 判 员  赵剑代理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