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生于1983年10月28日,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社区某某村,村民。被执行人朱某某,女,生于1989年12月16日,汉族,小学文化,住旬邑县某某社区某某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了13430元,并承担执行费100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214号民事调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革审 判 员 赵剑代理审判员 马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