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223号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向其依法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我与被告自1984年10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婚后生育子女两个,现均已成年。在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特别是被告常常无故离家出走,导致双方无法沟通生活,双方曾于××××年××月××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无结婚证不能办理,后补办结婚证,之后双方仍争吵不断。自2013年1月,被告无故外出不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于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乙未答辩(缺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名为赵凯,现已成年,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名为赵培艳,现已成年。2015年1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于1984年10月8日办理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居住,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在原、被告生活期间,双方因为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特别是被告常常无故离家出走,不管丈夫和孩子,自2013年1月被告又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没有和好可能,要求离婚。在举证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清苑县石桥乡南侯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据载明:证明我村村民赵某乙身份证号××于2013年元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失去联系。特此证明南侯村委会2015年1月21日宋栓。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与原告失去联系已满两年,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戎福友审判员 宋笑嫣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