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周剑诉被告郑金坤、承德御金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梁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345-1号原告周剑被告郑金坤被告承德御金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金坤,职务董事长。被告梁振刚原告周剑诉被告郑金坤、承德御金鸿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梁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梁振刚所有的(共有人张静丽)座落于围场河东村九组房屋(房证号为:0711**号)及土地(土地证号为:20072356号、1-1-57**号)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梁振刚所有的(共有人张静丽)座落于围场河东村九组房屋(房证号为:0711**号)及土地(土地证号为:20072356号、1-1-57**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