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民初字第2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与青海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青海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献民初字第2501-1号原告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投资人王彬。委托代理人李奇娜,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陈康宁,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鹏,系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159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