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贾江与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江,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贾江,男,1959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傲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