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熊玉华与包孙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286-1号申请执行人:熊玉华,女,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包孙宝,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包孙宝的银行存款311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