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106号原告:朱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被告:王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日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