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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一初字第02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2106号原告:朱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被告:王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日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