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江强与游义福、游鹏、四川蜀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强,游义福,游鹏,四川蜀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江强,男,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被告游义福,男,1963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游鹏,男,1991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四川蜀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126号。法定代表人游义福,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强与被告游义福、游鹏、四川蜀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江强送达案件受理书,通知其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江强至今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思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珈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