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静与盛余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盛余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陈静。被告:盛余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诉被告盛余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静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静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人民陪审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胜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