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卓李敏与被告慈利县零阳镇太坪居民委员会6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李敏,慈利县零阳镇太坪居民委员会6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重字第5号原告卓李敏,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零阳镇太坪居民委员会6组。被告慈利县零阳镇太坪居民委员会6组。负责人郑天忠,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李敏与被告慈利县零阳镇太坪居民委员会6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李敏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李敏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李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李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强军人民陪审员 黄红国人民陪审员 李西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竹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