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7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童其龙与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其龙,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719-2号申请执行人童其龙。被执行人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汉留镇友好路。法定代表人吕律,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童其龙与被执行人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邮三商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欠童其龙货款794500元,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自愿分别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童其龙货款5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童其龙货款12万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童其龙货款12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童其龙货款12万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童其龙货款12万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童其龙货款12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童其龙货款144500元;二、如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童其龙可就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所欠总货款794500元中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高邮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872元,由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童其龙与被执行人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童年其龙800372元,被执行人已给付8万元,余款720372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5年6月起每月底给付10万元,直至还清。二、本案执行费10400元,由被执行人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承担。三、其他无争议。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谈话笔录和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童其龙与被执行人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三商初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高邮市万利铸业有限公司若到期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毛国平执行员 沈双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