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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577号原告葛某某,女。被告冯某,男。原告葛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被告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2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冯某辰。婚后,被告常因琐事与我吵闹。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家庭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冯某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2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10月8日生育一女冯某辰。婚后,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以上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明、出生病历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尚不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今后原被告应冷静处理家庭矛盾,生活中互谅互让,夫妻感情尚能和好。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俊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