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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徐红亮与浙江齐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亮,浙江齐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徐红亮。被告:浙江齐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经济发开区葵花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妙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亮与被告浙江齐诚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红亮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红亮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元(已减半),由原告徐红亮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秦 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朱孟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