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田某某,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关庄镇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水关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其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改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