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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田某某,女,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延川县关庄镇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水关镇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以其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改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