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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舒娜与被告湖南警察学院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舒娜,湖南警察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857号原告王舒娜。被告湖南警察学院。代表人林少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舒娜与被告湖南警察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舒娜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舒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舒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谭 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明慧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