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舒娜与被告湖南警察学院劳动争议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舒娜,湖南警察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857号原告王舒娜。被告湖南警察学院。代表人林少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舒娜与被告湖南警察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舒娜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舒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舒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谭 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明慧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