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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赵翔飞与李玉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翔飞,李玉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841号申请执行人赵翔飞。被执行人李玉敏。申请执行人赵翔飞与被执行人李玉敏债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翔飞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偿还借款55万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080元、申请执行费10400元。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4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于2015年11月25日前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