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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余霜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霜,杨如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余霜,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如意,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如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如意至今未履行。本院在诉讼中于2014年4月8日以(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42-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杨如意所有的位于随州市曾都区府河镇土城段至幸福村段砂场内机号为2598成工牌ZL50E-3轮式装载机壹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号为2598成工牌ZL50E-3轮式装载机壹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