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闫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707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嘉刑初字第70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某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炘、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起,胡远校(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上海市嘉定区多处地点开设赌场,雇用曹学阳(已判刑)、被告人闫某某等人为赌场工作人员,负责收取赌场渔利款、理牌、望风等工作。2014年3月18日14时许,胡远校再次在嘉定区江桥镇年丰村XXX号南侧树林内开设赌场,曹学阳负责收取赌场渔利款,闫某某负责理牌,聚集杨国平等20余人(均另处)参赌。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闫某某在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中被查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关系人胡远校、曹学阳、曹元桂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在逃人员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及照片,有关刑事判决书,闫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人关于闫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闫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闫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闻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颖审判员 徐闻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