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华某与许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446号原告:华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江学益,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男,汉族。原告华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学益、被告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1997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1998年1月13日生育长女许某甲,2009年2月3日生育次子许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告不知被告性格粗暴,婚后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多次殴打原告,经原告报警后争吵才平息。2014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8月撤诉。但被告还是我行我素,原告不得已带孩子租房与被告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许某甲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子许某乙由被告自行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许某未作书面答辩,当庭辩称:因华某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只要华某承认有出轨行为,其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同意原告的要求,财产分割要求对位于庐江县汤池镇的某小区4幢1单元201室住房一套对外出售后价款双方平均分配。经审理查明:许某与华某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2月24日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1998年1月13日,华某生育长女许某甲,2009年2月3日生育次子许某乙。2008年2月3日,许某与安徽省庐江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许某购买位于庐江县汤池镇的某小区4幢1单元201室住房一套,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明。2013年7月,花新兰向本院起诉离婚,后自动撤回起诉。现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华某当庭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华某、许某的身份情况及生育子女情况;2、华某提交的结婚证一份,证实华某与许某于1997年1月24日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的事实;3、庐江县金牛镇圩坝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许某的身份及许某与华某结婚情况,庐江县公安局金牛派出所加盖公章确认;4、庐江县公安局汤池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4年5月10日,华某某向110报警称,其妹华某在家中被其丈夫许某殴打。接警后该所干警到现场,经了解华某与许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相互揪打,民警作调解处理。5、华某、许某的当庭陈述与上述证据印证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华某与许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合法有效。自1997年登记结婚以来,华某与许某婚后共同生活了十多年,且育有二名子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现华某以婚前对许某缺乏了解,婚后许某性格粗暴,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引起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因未能提举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或有其他符合离婚条件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华某此主张不予采信。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忠诚与信任是婚姻的二大基石。许某猜疑华某有外遇但无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采信。本案因许某怀疑华某有外遇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是双方婚姻产生危机的主要原因。华某与许某在平时的共同生活中,只要能改善相处的方式,彼此信任,加强交流,不再相互猜疑,双方是能和好如初的。华某与许某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共同担负起孝敬老人、培育子女的家庭责任,维持好夫妻感情。故对华某起诉要求与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自由,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华某要求与被告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灿(兼)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