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冯立新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立新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194号抗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冯立新,中共党员,河北省迁安市国土资源局地质公园管理处副主任。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杨宏志,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立新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立新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被告人冯立新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相同的支持抗诉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秋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冯立新及其辩护人杨宏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冯立新犯玩忽职守罪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健代理审判员 孙国斌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美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