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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余国丰,聂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47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迎东,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国丰,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聂国平,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安徽万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国丰、聂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余国丰、聂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余国丰、聂国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国丰、聂国平银行存款31518元(含执行费240元、诉讼费795元、利息14483元);或查封、提取、扣押、扣留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