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正和与严金萍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99号申请执行人杨正和,男,1981年5月生,汉族。被执行人严金萍,女,1979年10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正和与被执行人严金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4)腾民二初字第733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严金萍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正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400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董爱民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光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