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国庆、朱华娟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王国庆,朱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安徽省涡阳县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刘化云,主任。被执行人王国庆,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王彦口行政村王彦口自然村**号。被执行人朱华娟,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曹市镇王彦口行政村王彦口自然村**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涡行非审字第0017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徐文凌代理审判员 李 松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