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终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永军与李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军,李国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终字第01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军,男。委托代理人:王书琴,临汾市开发区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俊,男。委托代理人:郭俊珍,临汾市尧都区政府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上诉人王永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姜新生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慧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迁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