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池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任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池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与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池某负担。审判员 苏友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