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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池某与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任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池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与被告任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池某负担。审判员  苏友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