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开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王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王永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开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姜永福。委托代理人:叶金友。被告: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永红。原告��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王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0.7204167%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开化工业园区茶场片区茶园路12号的房产变价后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永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因被告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王永红下落不明,于2015年2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叶金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王永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按月利率0.7204167%计算利息,定于2015年1月15日返还等内容。被告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开化县工业园区茶园路12号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王永红签订《保证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被告仅支付至2014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其余利息及本金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0.720416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原告对被告浙江酷特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开化县工业园区茶园路12号的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变价后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永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968元,由两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宇琼人民陪审员 王桂香人民陪审员 金荷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