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执字第00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德州宏邦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与黄石市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宏邦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黄石市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260-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宏邦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七星华誉院内。负责人刘世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石市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大道669号。法定代表人潘春林,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阳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059元(包含本金70000元、案件受理费2109元、执行费9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闫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海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