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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冯海与杭州薇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杭州薇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627号原告:冯海。被告:杭州薇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香槟之约园d幢331室。法定代表人:路新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日亮,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海诉被告杭州薇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海以双方纠纷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瑞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