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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一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一初字第959号原告张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离婚问题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覃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邓吕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