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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二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2015)辰民二初字第103号舒彩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彩田,辰溪县锦滨乡人民政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二初字第103号原告舒彩田,男,汉族,辰溪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被告辰溪县锦滨乡人民政府,地址辰溪县锦滨乡大路口。法人代表曾蓉,现任辰溪县锦滨乡人民政府乡长。委托代理人汪先泉,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彩田与被告辰溪县锦滨乡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彩田于2015年5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彩田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彩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彩田负担。审 判 员  梅永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