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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执字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鹏飞与刘尚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396号申请执行人张鹏飞,男,198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执行人刘尚武,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7000.00元及违约金8105.00元(截至2015年5月13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1.00元,公告费600.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472.00元,共计4667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尚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6678.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