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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许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许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383号原告:马某,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开发区。被告:许某,男,1982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许世勇,退休教师。系被告许某父亲。委托代理人:黄言忠,舒城县柏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某诉被告许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义舒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原告马某,被告许某的委托代理人许世勇、黄言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子,取名许某甲。由于被告染上毒瘾和赌瘾,且长期在外打工不归,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年8月8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许某甲由被告扶养。但近年来原告认为婚生子许某甲由被告扶养不利,于己扶养有利。表现为:被告染上毒瘾和赌瘾,无暇照顾孩子,虽然孩子由被告父母照料,但他们年岁已大,且被告父亲患有肠癌,农村事情繁琐,家庭负担较重;原告自己有稳定的收入、居住条件和手艺。故具状你院,请求判令变更许某甲的扶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扶养费450元。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其与施某的结婚证、房产证及施某的收入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有稳定的收入和居住条件,从而证明将许某甲变更归己扶养有利。被告许某辩称:一、原、被告于2008年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被告扶养,原告支付相应的扶养费,但孩子今年已经8周岁了原告未支付一分钱抚养费、未看望过孩子,甚至未打过一个关心的电话,现在其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因我们起诉她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原告的行为无权抚养孩子;二、许某甲自出生至今一直由其爷爷奶奶抚养、照料,生活稳定、学习成绩优异,其爷爷奶奶也由稳定的收入来源,改变许某甲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也刺激身患××的爷爷;三、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一直未有再婚,原告却已建立了新的家庭,并再次生育子女,如果许某甲由原告抚养,原告建立的新的家庭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综上请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三好学生”奖状照片两张。证明许某甲的学习成绩不错,孩子在××成长;证据二、舒城县柏林乡杨店村民委员会证明、社会保障卡、工资卡各一份,证明许某甲由其爷爷奶奶监护、照料有必要的物质条件保障;证据三、舒城县柏林乡杨店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在强制戒毒期间,许某甲由其爷爷奶奶监护、照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子,取名许某甲。2008年8月8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许某甲由被告扶养。但离婚后原告未按离婚协议支付孩子抚养费,也未看望过许某甲。许某甲自出生至今一直由其爷爷许某乙,奶奶苏某监护、照料,生活稳定、学习成绩优异。因原告一直未支付孩子抚养费,2015年1月8日,许某具状来院,请求判令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2015年3月3日原告另案起诉,要求变更许某甲的抚养关系。另查: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一直未有再婚,原告已建立了新的家庭,并生育子女,该子女已3周岁。再查:被告许某因吸毒于2014年5月被强制戒毒,期限至2016年5月。本院认为:是否变更孩子抚养关系要从孩子现时的生活环境和变更后的可能的生活环境考虑,从是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来评定。本案中孩子许某甲现时的生活是稳定的,供给其生活、学习的物质条件是有保障的,如果改变许某甲的生活环境,其先要从人的陌生、环境的陌生去适应,这种陌生环境的适应显然不利于孩童时期许某甲××心理的塑造。故本院对原告马某无法定理由要求变更许某甲的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义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