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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灶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灶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076号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A-B幢5层502A区。法定代表人李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永香,福建坤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灶生,成年,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灶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小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丽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