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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艳平与黄山市交通建设总公司、刘洪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山市交通建设总公司,张艳平,刘洪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7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交通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新安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聂屯英,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平,女,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审被告:刘洪标,男,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上诉人黄山市交通建设总公司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34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被上诉人将刘洪标列为被告,系恶意规避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的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刘洪标的住所地位于安徽省阜南县辖区,故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项 民代理审判员  刘丹丹代理审判员  白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