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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行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绍龙与重庆市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龙,重庆市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开法行初字第00071号原告王绍龙,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5日出生,重庆市开县人。被告重庆市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地址:开县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段366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3001-7。法定代表人徐兴东,大队长。原告王绍龙诉被告重庆市开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不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绍龙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绍龙负担。审 判 长  安保庆代理审判员  朱大文人民陪审员  王开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