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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孔祥岭与黄战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岭,黄战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71号原告孔祥岭。委托代理人薛丽,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战立。原告孔祥岭因与被告黄战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2月5日向黄战立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孔祥岭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薛丽到庭参加诉讼,黄战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祥岭诉称,2014年6月,孔祥岭在黄战立管理的养猪场打工,黄战立欠孔祥岭工资3900元并出具欠条,后经催要,黄战立一直未支付欠款,孔祥岭起诉要求黄战立支付工资39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黄战立未到庭,也未在庭前提交书面答辩状。根据孔祥岭的起诉并征得到庭当事人认同,本院归纳本案的庭审焦点为:孔祥岭要求黄战立支付工资款3900元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针对本案的庭审焦点,孔祥岭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1张,据此证明黄战立欠孔祥岭工资款3900元未支付。黄战立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孔祥岭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针对本案的庭审焦点,黄战立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黄战立雇佣孔祥岭在养猪场打工,黄战立欠孔祥岭工资款3900元,并出具欠条1份,欠条内容为:“工资款叁仟玖佰元正(3900)黄战立150937340421”。后黄战立未支付该欠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接受劳务者应当给付提供劳务者劳动报酬。本次纠纷中,孔祥岭为黄战立打工,黄战立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孔祥岭工资。孔祥岭持有黄战立书写的欠条要求黄战立给付工资款3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黄战立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战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孔祥岭工资款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战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利军审 判 员  苑书昌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