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碧霜与谢秀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碧霜,谢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林碧霜,女,193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谢秀芬,女,194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诉讼费用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谢秀芬所有的价值20352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其中执行费202元,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庆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