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关卫芳诉阮继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上诉人关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7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关某某、被上诉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阮某、关某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7月20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阮某甲。阮某、关某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5年之后阮某单位搬至崇明岛后,阮某平时住单位宿舍,周末回家夫妻团聚。由于双方聚少离多,加之双方缺乏沟通,夫妻感情日趋淡漠。2014年8月8日,阮某、关某某陪同女儿过好生日后阮某即回单位宿舍居住一直不归,自此夫妻分居生活。现阮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双方当事人离婚;2、离婚后婚生女儿阮某甲随关某某生活,阮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元,至女儿18周岁;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除了房屋之外,其余共同财产各半分割。阮某、关某某财产情况:1、现在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内夫妻共同财产:夏普46寸液晶彩电、夏普32寸液晶彩电、1.5P大金空调壁挂式三台、立式3P大金空调一台、松下双开门冰箱、西门子滚筒式洗衣机、一套五件套家具(床、两个床头柜、电视柜、大橱)、厅里的转角布艺沙发一套、电视柜一只、茶几一只、欧式餐桌椅一套(四把椅子、一张台子)、书桌一张、书橱一只、沙发床一张。2、沪HXXX**别克君威轿车一辆,该车由阮某使用并登记在阮某名下,现双方一致确认车辆连牌照目前市场价值为16.5万元;3、2011年阮某将其婚前拥有的一套产权房出售得款131万元,同时阮某用该售房款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产权房一套,购房总价275万元(含税收等),其中由阮某向银行申请贷款143万元(公积贷款30万元、商业贷款113万元),目前尚有银行贷款130余万元。房屋的权利人登记在阮某一人名下。原审审理中,阮某、关某某一致确认XX路XX弄XX号XX室(包括装修)市场价为340万元。阮某当前年收入约为12-15万元,关某某年收入约为8-9万元。阮某、关某某一致确认双方女儿目前的生活费包括学习、补课等一年开销约6万元。原审认为,阮某诉请要求离婚,现关某某表示同意,对阮某诉请离婚之请求,原审法院应予准许。离婚后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确定,双方一致同意女儿阮某甲随关某某共同生活,原审法院予以准许。对于子女抚育费数额的确定,应根据被抚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及阮某、关某某双方的经济能力,现阮某同意每月支付抚育费3,000元,已能满足女儿的日常生活需求,故原审法院确定抚育费金额为3,000元,关某某的过高要求不予支持。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系阮某、关某某婚后出售阮某婚前的一套住房后贷款购买,房屋产权登记阮某一人名下,因此该房屋中包含阮某的个人财产。现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原审法院考虑阮某、关某某离婚后的居住情况及付款能力,房屋归阮某所有为宜,由阮某给付关某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至于给付金额,原审法院按照房屋的现值扣除贷款,再结合当初购房价、阮某的个人投入及婚后共同出资情况,由阮某给付关某某房屋折价款40万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轿车一辆及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的家电,沪HXXX**别克君威轿车结合双方意见系归关某某所有,原审法院予以确认,而家具的分割,应本着方便生活、便于执行的原则确定。另,对于关某某提出,阮某有遗弃家庭的行为,且属离婚过错方,故要求阮某给付精神补偿费20万元。据此,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关某某并未举证证明阮某有上述行为,故关某某要求赔偿损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五年一月六日作出判决:一、准予阮某与关某某离婚;二、双方婚生一女阮某甲随关某某共同生活,阮某自2014年8月起每月给付关某某子女抚育费3,000元,至阮某甲18周岁止;三、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内夏普46寸液晶彩电一台,夏普32寸液晶彩电一台,1.5P大金空调壁挂式三台,立式3P大金空调一台,松下双开门冰箱一台,西门子滚筒式洗衣机一台,五件套家具(床、两个床头柜、电视柜、大橱)一套,厅里的转角布艺沙发一套、电视柜一只、茶几一只、欧式餐桌椅一套(四把椅子、一张台子)、书桌一张、书橱一只、沙发床一张归阮某所有。沪HXXX**别克君威轿车一辆归关某某所有;五、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产权归阮某所有,该房屋未还贷款由阮某负责偿还,关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迁出上述房屋自行解决居住,阮某在关某某迁出之日一次性给付关某某40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00元,减半收取计8,600元,由阮某、关某某各半负担。原审判决后,关某某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本案系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且女儿随关某某共同生活,理应将该房屋判归关某某所有。阮某年收入约为21万余元,原审判令的子女抚育费过低。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五项,依法改判:1、双方所生女儿随关某某共同生活,阮某自2014年8月起每月给付关某某子女抚育费5,000元;2、本案系争房屋归关某某所有,该房屋未还贷款由关某某负责偿还,阮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迁出该房屋自行解决居住,关某某在阮某迁出之一次性给付阮某130万元。被上诉人阮某辩称,关某某所述的年收入21万元,系阮某税前收入,实际到手并没有那么高。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审理中,关某某提供了阮某的工资条,证明阮某的年收入有21万余元。阮某对此表示认可,但认可,这是税前收入,应当扣除税收、公积金等费用。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确定子女抚育费数额时,不仅要考虑到支付一方的收入,还要考虑到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原审判令每月3,000元数额,已兼顾了各个方面,关某某上诉请求予以提高,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系争房屋的分割,在该套房屋的购买时,阮某出售了其婚前的房屋支付了首付,而关某某只参与了之后的还贷。所以原审法院在考虑到阮某对该房屋的购买贡献远远大于关某某的情况下,判令房屋归阮某所有,并补偿关某某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并无不当。鉴于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理由已作了充分阐述,故本院在此不再详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关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00元,由上诉人关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蓓代理审判员 单文林代理审判员 吴家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