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影与被执行人南京必得灯箱组合系统有限公司、李涛、刘海燕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影,李涛,刘海燕,南京必得灯箱组合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627号申请执行人王影,女,汉族,1977年10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刘海燕,女,汉族,1960年3月11日生。被执行人南京必得灯箱组合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镇宁桥北路108号。王影与李涛、刘海燕、南京必得灯箱组合系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2)宁商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李涛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影、周俊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自2008年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息24%的标准计算,如因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其4倍利率低于年息24%,则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计息,并扣除已支付的26.4万元),被告刘海燕、���得灯箱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李涛、刘海燕、南京必得灯箱组合系统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李涛、刘海燕、南京必得灯箱组合系统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司法查询,未发现刘海燕和南京必得灯箱组合系统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查封了李涛名下多套房产,并拍卖了李涛名下位于南京市兰芝堂5-2号5幢103室33.34%的房产份额,本案有其他相关案件正在本院执行,正在对李涛名下房产做进一步执行,本案需等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李涛的部分财产进行了处理,本案现需等待其他案件的执行结果,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宁商终字第16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晓东执行员 沈向红执行员 韩 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