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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肖峥与冯晶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峥,冯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民初字第3439号原告肖峥。被告冯晶。原告肖峥与被告冯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峥诉称,2014年11月2日晚20时许,被告冯晶与家人到金利福珠宝徐州金地店购买黄金饰品。被告挑选重73.32克的男士金手链一条,金价278元/克,应付款为20382元。但因原告工作失误,在收取本单消费金额时出现差错,只收取了14982元,少收取被告5400元。次日早上会计对账时发现错误,并找原告核实。原告向徐州市公安局黄楼派出所报警,通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被告取得联系,并明确告知是原告的疏忽造成的错误,请求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不承认其付款金额出错,也不愿与原告协商,原告因此替被告向金利福珠宝徐州金地店垫付54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冯晶返还不当得利款项5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晶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肖峥系金利福珠宝徐州金地店导购员。2014年11月2日晚20时许,被告冯晶到金利福珠宝徐州金地店购买黄金饰品。被告挑选重73.32克的男士金手链一条,金价278元/克,应付款为20382元。由于原告工作失误,在收取本单消费金额时出现差错,收取被告14982元,少收取5400元(被告冯晶用金地储值卡刷卡支付600元,欲用其卡号为45×××44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刷卡支付14382元,但未能刷卡支付成功,后支付现金14382元)。原告肖峥向被告出具金利福珠宝质保单,载明:“日期14年11月2日,品名规格千足手链,重量73.32克,单价278,金额20382元,开票人肖,收款人金地卡600+刷卡14382元;金利福专柜在双十一活动期间愿以11月2日价格为准补总额差价,肖峥。”次日上午在金利福珠宝徐州金地店核账时,原告发现错误,并用刷卡支付的方式向金利福珠宝徐州金地店垫付5400元。后原告向徐州市公安局黄楼派出所报警,并通过派出所工作人员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不承认其付款出错,原告遂提起本次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肖峥提供的金利福珠宝徐州金地店证明、金利福珠宝质保单、金地商都刷卡回执单、交通信用卡消费类历史交易查询结果列表、银联商务回执单、视频、录音资料光盘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冯晶在金利福珠宝徐州金地店购买黄金手链,应付货款20382元,但由于原告肖峥工作失误,导致被告少付5400元,被告应当将少付的5400元返还金利福珠宝徐州金地店。原告肖峥在向金利福珠宝徐州金地店垫付该笔款项后,有权向被告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峥支付5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冯晶负担(因原告肖峥已预交,被告冯晶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宇代理审判员 曹 磊人民陪审员 唐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仝馨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