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铁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晓姝与朱培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姝,朱培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219号原告张晓姝,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委托代理人高峰,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培敏,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姝诉被告朱培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姝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张晓姝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雯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