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玉环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与玉环县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玉环县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玉环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陈定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孙平,浙江博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县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沙河工业区2号。法定代表人:郭瑞祥,该公司经理。原告玉环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玉环县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玉环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玉环县嘉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35.00元,减半收取21317.50元,由原告玉环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