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毛颖莉与彭宗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颖莉,彭宗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851号原告毛颖莉,女,1971年1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彭宗怀,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颖莉诉被告彭宗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颖莉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颖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毛颖莉负担。审判员 佘法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