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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培生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培生,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78号原告:李培生,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井市。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郑永虎,系支队长。委托代理人:金哲,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副支队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公司。地址:图们市。法定代表人:韩范,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焕忠,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培生诉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图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培生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培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李培生承担。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学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