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朱春余与海安县韩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余,海安县韩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朱春余。被执行人海安县韩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法定代表人蒋映方,该××董事长。朱春余与海安县韩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安开民初字第01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58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人履行30000元,余款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期履行,申请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朋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