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7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管贵生与管增武、诸城市百尺河镇管家河套经济联合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贵生,管增武,诸城市百尺河镇管家河套经济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790-1号申请执行人管贵生。被执行人管增武。被执行人诸城市百尺河镇管家河套经济联合社。申请执行人管贵生与被执行人管增武、诸城市百尺河镇管家河套经济联合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强制被执行人返还土地1.82亩。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土地上有树木等地上附着物未作处理,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执行员 张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