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任永驰与陈军、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驰,陈军,李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141号原告任永驰,男,生于1975年10月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陈军,男,生于1974年5月16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李奇,男,生于1967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原告任永驰诉被告陈军、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同日向原告任永驰送达了(2015)汉民初字第114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任永驰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994元,但至今原告任永驰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认为,原告任永驰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是超过期限后原告任永驰仍不预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继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