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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82年1月3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宋某某,男,生于1980年11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宋某某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含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鹏 来自: